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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78章 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(第4页)

也有持重者表示:“然‘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’终究是正理。若无此约束,任由男女私相授受,易启淫奔之风,坏乱纲纪。我朝风气虽开,然礼法大节仍在。只是这‘防’的尺度,确比天幕所示后世要宽许多。”

皇宫之中,武则天(假设此时在位)与上官婉儿等女官一同观看。武则天冷笑一声:“将女子禁锢于深闺,视男女交接如洪水猛兽,此乃庸夫怯懦之见,亦是压制女子才智、巩固男权之手段。朕主天下,用女官,设内教坊,何尝因男女之别而废事功?婚姻之事,固需礼法,然若全然无视女子意愿,与买卖器物何异?后世理学如此苛酷,实非国家之福。”她虽也利用儒家礼法维护统治,但其个人经历与执政风格,无疑是对极端“男女大防”观念的挑战。

**宋,汴梁,程氏书院及街头。**

北宋中叶,理学开始兴起,但尚未成为压倒性的官方意识形态。程颢、程颐兄弟的洛学影响渐广,他们对“天理人欲”、“男女大防”的论述,正与天幕所言趋势相契合。

某处书院内,程颐正为弟子讲授《易传》,天幕显现,师生暂停讲学观看。看到“程朱理学”字样及其对“男女之防”的强调,程颐面色沉静,微微颔首。

有弟子疑问:“先生,天幕所言后世‘男女之防’极严,乃至婚姻必待‘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’,禁止男女自相交往,此是否合乎圣人之教?”

程颐正色答道:“圣人制礼,本为坊民之淫,定民之志。男女之别,乃人伦之大防,乾坤之大义。女子当居内守静,男子当主外立业。若无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,而苟合私通,则是灭天理而穷人欲,禽兽之行也。故‘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’,非仅指寡妇再嫁,亦指女子当谨守闺门,不使一念之差,玷污清白。婚姻大事,关乎宗祀、门风,自当由父母深思熟虑,媒妁往来沟通,岂容小儿女私情做主?天幕所示,正是正本清源之道。”

另一弟子或许心中有所触动,低声问道:“然则,若男女双方本无情意,全凭父母媒妁撮合,婚后岂不怨偶?”

程颐肃然道:“夫妇之道,以敬为主,以义相合。情生于敬,义重于情。婚前本不应有情,婚后恪守本分,相敬如宾,自然家道和顺。若婚前便生情愫,已是落入人欲,根基不正,婚后必生嫌隙。尔等当谨记,修身齐家,首在窒欲存理。”

众弟子凛然受教。理学强调的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,在婚姻领域具体化为对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的绝对尊崇和对“男女私情”的彻底否定,这在天幕的印证下,更显得理所当然。

然而,汴梁街头,普通市民的反应则更为多样。商品经济繁荣的宋代城市,市民生活丰富,瓦舍勾栏中男女同乐的情景并不罕见。不少人对天幕描述的极端状况感到讶异。

“乖乖,以后会管得这么严?那咱们看相扑、听说话(说书)时,男女混杂,岂不是都犯了忌讳?”一个茶博士嘀咕。

“理学家的话,听听也就罢了。咱们小门小户,儿女婚事,自然要父母做主,请个媒人说道,这是老规矩。可要说平日里儿子女儿完全不能跟异性照面说话,那也不现实。坊巷里住着,总要打交道。”一个经营绸缎铺的店主说道。

“就是,穷人家女儿还要出门帮工、做买卖呢。不过,私下相好、私定终身,那是要被人戳脊梁骨的。正经人家,还是要走明媒正娶的路子。”一个老妇人总结道。在宋代,理学观念开始渗透,但社会实际生活中,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是主流且日益强化的规范,可民间尤其是市民阶层,仍保留着一定的灵活性和实际考量,并未立刻达到天幕所示理学鼎盛时期的极端状态。

**明,南京/北京,深宅与坊间。*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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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朱理学在明代被奉为官学,影响深入社会各个层面,“男女大防”之严,较之宋代有过之而无不及。天幕所示内容,对许多明人而言,正是他们身处其中的现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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